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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象鼻國民小學校等因97年度勞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