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象鼻國民小學校等因97年度勞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苗栗縣象鼻國民小學校等因97年度勞訴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