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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字第1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向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承租土地,因該處撤銷租賃關係,故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核其主張之內容,係關於履行租約於涉訟,因原告所提出之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見卷第17頁),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係約定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依被告之聲請(見卷第44、45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