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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請人
債務人
乙○○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金額為2,216,137 元(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之債務應更正為零),每月薪資為28,000元,名下僅有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840 、840 之1 地號土地2筆,價值約690,515 元,無法清償積欠之債務,且債權人不同意聲請人所提每月還款金額5,000 元之清償方案,為此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2,216,137 元,未逾1,200 萬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為28,000元,其名下雖有土地2 筆等不動產,但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認之價值合計為690,515 元,顯有不能清償之虞。又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債務人協商意願低落為由,未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堪認屬實。此外,本件復查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國聖

  書 記 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