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 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