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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號

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巷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 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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