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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⑴原告願清償經鈞院判決後之債務金額給被告;⑵被告應依法塗銷原告所有土地1 筆及建物1 棟之抵押權設定;聲明⑴部分,非屬被告應受判決之事項,聲明⑵部分,就請求之標的未予具體表明,且所陳述之內容亦語焉不詳,致本院無法理解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而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 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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