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丙○○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壬○○
癸○○
乙○○
庚○○
戊○○
己○○
子○○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