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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丙○○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壬○○

      癸○○

      乙○○

      庚○○

      戊○○

      己○○

      子○○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