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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癸○○
兼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子○○委任己○○之委任狀係蓋「丙○○」印章,請補正蓋用正確印章之委任狀及子○○之住所地址。

二、補正債權人壬○○之住所地址。

三、辛○○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四、丑○○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並補正丑○○芝住所地址。

五、乙○○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六、補正債權人甲○○之住所地址。

七、丙○○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八、戊○○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九、庚○○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

十、丁○○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癸○○委任己○○之委任狀曾經塗改,請重新提出委任狀,並補正癸○○之住所地址。

、請敘明債務人應分別給付每位債權人之金額若干。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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