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