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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5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