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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