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7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