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