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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1,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