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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陳國豪即陳國鑫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告
私立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代理人
劉曉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4 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陳明何時收受教育部同意不續聘函及何時將該函副本通知原告或交原告收受,並提出證據方法。

三、被告應陳明於教育部同意不續聘案核准前,有無暫時繼續聘給付薪資;如有暫時繼續聘任並給付薪資,應提出證據方法。

四、原告應陳明99年8 月、9 月有無支領薪資,並請原告親自出庭。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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