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彭煥光
- 被上訴人
- 彭煥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7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500 元(①土地部分之價額為4,131,000 元:15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元,②房屋部分之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為119,500 元;二者合計為4,25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