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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
彭煥光
被上訴人
彭煥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7 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0,500 元(①土地部分之價額為4,131,000 元:153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0 元/ 平方公尺=0000000元,②房屋部分之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為119,500 元;二者合計為4,25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