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盧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4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選字第4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