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癸○○
- 原告
- 壬○○
- 原告
- 丑○○
- 原告
- 子○○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 被告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之聲明倘若仍然援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倘若就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租金及不當得利數額部分減縮為就原告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而為主張,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報,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