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興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價) 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叁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零壹拾陸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