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陳國豪即陳國鑫
- 訴訟代理人
- 黃幼蘭律師
- 被告
- 私立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誠
- 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曉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4 月1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陳明何時收受教育部同意不續聘函及何時將該函副本通知原告或交原告收受,並提出證據方法。
三、被告應陳明於教育部同意不續聘案核准前,有無暫時繼續聘給付薪資;如有暫時繼續聘任並給付薪資,應提出證據方法。
四、原告應陳明99年8 月、9 月有無支領薪資,並請原告親自出庭。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