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苗小字第5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