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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癸○○
原告
壬○○
原告
丑○○
原告
子○○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庚○○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 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之聲明倘若仍然援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主張,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倘若就訴之聲明第三、四項租金及不當得利數額部分減縮為就原告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而為主張,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陳報,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繕本逕送對造。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