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偉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偉男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