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湖交簡字第4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湖交簡字第46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