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葉大殷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請人
- 謝天仁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聲請人
- 歐宇倫律師即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 林慧貞
- 相對人
- 張榮鐘 原住臺北市○○區○○街2段372號5樓
陳淑珍 原住臺北市士林區○○○路○段698巷19
唐玉書 原住臺北市○○區○○路3段154號
莊月蓮 原住臺北市○○區○○路3段329巷2弄5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9年7 月2 日、99年7 月2 日、99年7 月2 日、99年10月22日分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三張犁郵局第1002號、第1003號、第100 號、第1452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1、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揚公司)業於87年9 月
21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破字第10號裁定破產在案
,並選任葉大殷律師、謝天仁律師、歐宇倫律師為破產管理
人。
2、合揚公司所有「台北市○○區○○段2 小段627-1 地號(以
下簡稱甲標)」、台北市○○區○○段2 小段734 及734-4
地號(以下簡稱乙標、丙標)、及「台北市○○區○○路
215 號房屋地下層(台北市○○區○○段1 小段87-5地號及
2319建號,以下簡稱丁標)」共計4 筆不動產,業經聲請人
即合揚公司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於取得2 位監察人之
同意後進行公開標售程序,該4 筆不動產經由4 次減價拍賣
後於99年6 月10日拍定,並由陳玉香、楊春美共同以新台幣
以下同)7,066,888元得標。
3、前揭拍定不動產之乙標、丙標、丁標係與他人共有,故聲請
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也各該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共有
人地址及戶籍址為送達處所,分別於99年7 月2 日及99年10
月22日郵寄書面通知予他共有人。經查乙標、丙標、丁標係
之共有人共計136人,其中131人已合法送達,然尚有相對人
張榮鐘、陳淑珍、唐玉書、莊月蓮等人因遷移他址,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7
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台北市○○區○○段2 小段734
地號及台北市○○區○○段1 小段87-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
本、台灣新生報第11版標售財產公告暨投標書、台北三張犁
郵局第1001號、第1002號、第1003號、第1004號、第1452號
存證信函、相對人遭退回之存證信函及原信封、相對人之戶
籍謄本等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