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調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調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林美仁
- 代理人
- 俞清松律師
- 相對人
- 王金菊
- 相對人
- 受告知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文利
- 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調解意旨略以:
1、第三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9 月30日將附表所示之土第45筆及建物5 筆(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依其信託契約記載:「1 、信託目的:管理處分(出售設定)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4、信託期間:自民國98年9 月28日起至108 年9 月27日止共計10年。」
2、嗣聲請人於99年12月13日向相對人買受系爭不動產,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當時以給付定金新台幣(以下同)2 千萬元,同事相對人應交付過戶登記證件給聲請人。
3、為聲請人於99年12月底屢次以口頭、電話催促履行,相對人竟諉稱:「應先付第二期款,待其解決信託關係內部糾紛才辦過戶」云云,聲請人另於100 年1 月4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1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三、經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內容,並無爭執,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本院100 年3 月1 日調解程序時均表示「相對人現在要求變更契約付款方式,我們已經把第二期款的支票給相對人,第二期款是開99年12月21日,相對人同意兌現後就辦過戶。」,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足見對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之聲請調解內容,兩造在調解之前均已有合意而無爭執,其祇是在利用法院之調解程序以達其他目的甚明(觀諸受告知人於調解時陳稱:有人以4 億8 千萬元欲買系爭不動產受告知人都不同意了,本件兩造以3 億多元買系爭不動產受告知人更不可能同意,本件買賣會有問題,否則未來聲請人與告知人間可能會有紛爭等語。),核與聲請調解係就有爭議之民事事件於起訴前由法院勸諭杜息爭端之本質不符。本件聲請調解事項,於兩造間既無爭議存在,核無聲請調解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