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6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601號
- 原告
- 李舒婷
- 被告
- 洪聖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六行中關於「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30%,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70%」之記載,應更正為「認被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70%,原告應負之過失責任為3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