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紫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