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念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湖小字第7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