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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義道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康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2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寄存)送達10日後起算,又因上訴人住於本院臺北市轄區,本件無庸加計在途期間,算至104 年10月23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4 年10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尚未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費新台幣1,500 元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 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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