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8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義道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康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4 年9 月23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寄存)送達10日後起算,又因上訴人住於本院臺北市轄區,本件無庸加計在途期間,算至104 年10月23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4 年10月2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