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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俞慧君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紫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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