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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3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31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劉慶蜀

上列上訴人與洪慧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31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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