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458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4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承洋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45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