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調字第27號
- 原告
- 張寶
- 被告
-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09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除原告起訴狀係如此記載外,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上述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既如前述,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4 年度湖救字第22號),自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爰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