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4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區天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如意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