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晶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峰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7,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0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