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2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17號
104年度湖小字第21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吳芬芬 指定送達處所:
謝諒獲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梓涵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217號
104年度湖小字第218號
謝諒獲 指定送達處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梓涵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