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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47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區天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如意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47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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