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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峰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67,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0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6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