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聲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李瑞對
- 代理人
- 翁義夫
- 相對人
-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柯竑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484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4 年度湖簡字第484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104 年6 月8 日及104 年7 月13日兩次開庭紀錄之光碟片,惟觀其書狀僅泛言「為瞭解案情經過之需」云云,全未敘明如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具體理由,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