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劉宗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勤、歐宗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勤、歐宗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