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信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奇
張龍憲
上列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106 年 9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