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桐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滄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肆仟叁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