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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221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顏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22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