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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奇

      張龍憲

上列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106 年 9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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