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 原告
-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川日
- 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貝賀名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君律師
張智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511號
張智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