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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劉宗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勤、歐宗堅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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