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聲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105 年度湖小字第628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湖小字第六二八號給付電費事件如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一案,本院105 年度湖小字第628 號已審理完畢並判決確定,茲因與相對人間另有民事事件,為維護利益,爰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影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湖小字第628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又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本院105年度湖小字第628 號事件並未錄影,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即無從許可交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言詞辯論期日 │ ├──┼────────────┤ │1 │105年11月22日 │ ├──┼────────────┤ │2 │106年1月3日 │ ├──┼────────────┤ │3 │106年2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