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 原告
- 華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佑
- 代理人
- 莊尚軒
- 被告
- 郭建全
- 被告
-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松
- 被告
- 魏國楨即悅愛美學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0條、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中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雖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惟本件票據付款地係位於彰化市,有原告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