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佩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東螢即駿昇汽車商行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