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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49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49號

原告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輔仁
訴訟代理人
莊德和
被告
李飛雄
訴訟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一二八○號確認區分所有權入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105 年3 月24日「濱湖皇家大廈第三十二屆第六次臨時管理委員會議所為議題一『外牆工程分攤費用採啟赫公司所計算之版本,依外牆現況實作實收計算」之決議等分擔大樓共同修繕部分之工程款,被告抗辯該等管委會之決議等應屬無效,且業經所屬社區住戶提出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等。經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 號民事案件,確係原告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就上述105 年3 月24日「濱湖皇家大廈第三十二屆第六次臨時管理委員會議所為議題一『外牆工程分攤費用採啟赫公司所計算之版本,依外牆現況實作實收計算』」之決議等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訟,本院上述案件並已為上述期日原告臨時管理委員會議所為議題一決議無效等之判決,而該案尚未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案件審理中,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上述案件之判決影本及該案現在之明細可稽,則被告主張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程序上確屬有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