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74號
- 原告
- 濱湖皇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胡巧蓉
- 訴訟代理人
- 莊德和
- 被告
- 黃宜敏
- 訴訟代理人
- 施景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0號(即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4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3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