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原 告 華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代 理 人 莊尚軒 被 告 郭建全 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 告 魏國楨即悅愛美學外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 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0 條、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中被告億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雖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惟本件票據付款地係位於彰化市,有原告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玉雙